包头市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2020年7月9日党组(扩大)会议通过
为规范微信公众号的开设和运行,维护政务公开微信公众号公开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在政务公开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微信公众平台,是指市红十字会作为政务公开平台管理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需经各地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机构和上级红十字会审查备案。
第二条 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
第三条 每个公众号须明确账号具体负责人和账号运营人。其中,账号负责人须为在编职工,一般应为对应部门负责人,对微信公众号的基本信息、发布内容等审核负责;运营人可为具体工作人员。账号具体负责人和账号运营人变动的,应及时备案。
第四条 要建立微信公众号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的审核、上传、维护等责任。微信公众号需要有专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微信公众号信息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常规信息发布前由工作人员初审上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后发布;重大或特殊信息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地的宣传和发展;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信息格式是否正确。
第六条 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号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七条 因微信公众号造成不良影响的,需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做好舆情回应等工作,并对账号负责人、运营人等依法进行追责或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