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红十字会互联网群组管理规定
2020年7月9日党组(扩大)会议通过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红十字会公信力和声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等。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二条 提供和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以及红十字会相关规定,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明确每个工作群加入对象,为便于上传下达,群成员一律实名制。
第六条 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第七条 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工作群成员可以根据工作要求,实时发布与工作(含管理工作)有关的信息,如工作动态、工作经验等,交流、沟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及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内容。群里严禁发布或讨论反动、色情、赌博、暴力、商业广告、病毒链接和其他违法侵权的内容;信息发布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上传涉密文件和资料。下达通知和公告,如要求回复,一经回复即视为通知送达,不再以其他方式重复通知;如明确不需回复的,遵照执行即可。
第九条 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条 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